新型冠状病毒

新冠病毒应该调整为乙类管理

聂日明、傅蔚冈:伴随着新冠病毒变异,传染性越来越强,对人类健康的危害越来越弱,防控的成本越来越高,而收益越来越小。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自此以来,该公告一直有效施行至今,为抗疫措施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各地政府多次指出,当前疫情防控中很多政策操作源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授权,如集中隔离、小区居民足不出户、入户消杀、跨地区流动的集中隔离等。具体来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阳性患者、疑似和密接的集中隔离政策,以及对相关场所进行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实施隔离措施;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疫区封锁措施,经法定程序(包括宣布疫区、大中城市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通往疫区的出入口设立检查点,阻止疫区内外人员和交通的流动;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交通卫生检疫,经法定程序,对进出疫区人员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检查和观察,限制疫区与非疫区间的交往。

这些疫情防控措施非常严厉,限制人身自由,因此《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只有甲类传染病才能采用。

中国将传染病分为三类:甲类只有鼠疫和霍乱,乙类有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病毒性肝炎等二十余类,丙类有流感、麻风病等。SARS是乙类传染病,2002年11月在中国首次发现,2003年初中国将SARS列入乙类传染病的同时,管理级别按甲类防控。为什么要提高SARS的防控措施级别?《传染病防治法释义》指出,SARS出现之初,人们对传染病的认识不足,发病原因不明,无疫苗防治亦无药物治疗的传染病,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慌,因此卫生部门将其按照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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