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

滴滴的罪与罚

郑志刚:对于出于商业目的企业收集隐私信息的行为予以必要打击,自然获得不少人拍手称快,但我们应该怎样看待滴滴这次遭受的行政处罚呢?

在时隔一年之后,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滴滴将被处以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则分别被处以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按照该处罚决定,滴滴共存在16项违法事实,涉及违法收集用户手机相册中的截图信息、过度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过度收集乘客人脸识别信息、过度收集司机学历信息等8个方面。违法事实具体到违法收集用户手机相册中的截图信息多少条,处罚金额则有零有整,这一处罚决定看上去似乎不能不令人信服。

客观地说,在由于新冠疫情防控,人们事出无奈地把包括电话、身份证常驻地址、工作单位,行程轨迹等各种信息公之于众的今天,对于出于商业目的企业收集隐私信息的行为予以必要打击,自然获得不少人发自内心地拍手称快。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看待滴滴这次遭受的行政处罚呢?

第一,尽管我们每个人本能地反对任何隐私信息的外泄,但对于一家网约车平台,如果没有客户的基本信息,它又如何开展有效营运呢?

对于网约车平台,一件长期饱受媒体和公众诟病的事是,一些不法网约车司机对乘客的人身财产侵犯。如果一个乘客不提供足够充足的信息,平台又如何维护客户的权益呢,即使平台是多么希望避免类似乘客人身和财产侵犯的案件发生。这些从乘客那里采集的信息在正常状况下将成为该乘客的信用档案建立素材,而在非正常状况下也许可以成为侦破犯罪事实的线索。因此,我们不能在“此一时”把平台公司的信息采集和分析,认为数字时代的数据红利,而在“彼一时”又把平台企业对客户基本信息的采集理解为对信息隐私权的侵犯。事实上,在数字时代的今天,我们每个人必然需要在个人信息在可能外泄与信息提供带来的便捷二者之间做出平衡和取舍。更加重要的是,如果一家网约车平台,没有乘客的基本信息,它能提供令客户满意和便捷的服务吗?这看起来是一个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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