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

美国科技反垄断立法为何卡壳?

薛宁:一部法案是民意代表与个人愿景的混合产物,不排除政治作秀等成分,因此需在正当程序保障之下进行充分的公共对抗、辩论、游说。

美国、中国、欧盟作为全球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近年来都在试图驯服科技巨头,但进展不一。

中国最快,继阿里、美团“二选一”等案件落地之后,《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于8月1日正式生效,新增“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等专项条款,配套执法细则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欧盟次之,《数字市场法案》有望于10月生效,拟对美国主要科技巨头科以“守门人(gatekeeper)”义务,其中差别待遇、搭售等原据反垄断法合理原则(reason of rule)予以分析的行为,被推定为本身违法(illegal per se),预计会大幅降低执法成本。

1890年,美国制定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即《谢尔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此后也一直在全球范围内引领反垄断的理论与实践,这次却难产了。

2021年3月以来,以民主党议员领衔的立法者陆续提出了至少8部针对Google、Amazon、Facebook(meta)、Apple(简称“GAFA”)的反垄断法案,大多在当年6月通过了众议院或参议院下属司法委员会的内部表决,但迄今无一进入参众两院的正式审议阶段,遑论两院达成一致并提交总统签署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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