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厘清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是确定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前提

翁一、刘林鹏:中国在缺乏自然人纳税制度的情况下,对单个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比照个体工商户进行简易登记,并给予其宽松发展空间。

薇娅事件过去了大半月,税务机关对其施以高达13.41亿元的个人所得税补税之劳务报酬处罚,引发的震荡还在持续,不仅对电商直播业带来剧烈冲击,造成薇娅离场后的流量真空,波及上下游诸多行业和数百万人就业,而从个人所得税法的角度,其影响更是前所未有。

根据中国现行所得税法,针对自然人和法人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而自然人带有经营性质的商事活动是否适用个人所得税之经营所得尚不明朗。本文关注的是针对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并呼吁,即便在缺乏自然人(民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登记办法的情形下,亦应承认自然人具有从事商事活动的资格。

个人所得税分类

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因不同收入所得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三类税率进行计税,下文将详细阐述:

一、“综合所得”适用3%至45%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计税,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部分所得在年终合并进行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将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都并入综合所得进行计税缴纳,从立法精神可见,这两类所得具有相同的属性,个人取得这类收入是受雇于某个市场主体,根据雇佣单位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并获取报酬。通常与雇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雇佣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的个人,与雇佣单位有较稳定的劳动关系,从雇佣单位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而与雇佣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不由雇佣单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个人,为雇佣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取的报酬为“劳务报酬”。另外,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均应当由雇 佣单位——劳务关系可由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分别与每一个劳务提供者签订合同, 并分别向每个个人支付工资、佣金等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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