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

深圳数据条例之憾

许可: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的区隔绝不是语词之争。相反,它有着重大的实践影响。

我们身处一个数字化转型的世界,从衣食住行、健康教育,到社会结构、经济运行,周遭的一切都正在被数据所改变。恰是洞见到这一历史趋势,深圳市敢为人先,于近日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数据条例”)。《数据条例》立足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权益”,以“数据处理”为规范对象,以权益保护与数据开放流动、开发利用为立法目标,条分缕析地规定了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市场、数据安全等诸多内容,显示出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优势与远见。但毋庸讳言,面对数据这一全新的事物,任何立法都是尝试性的。值此征求意见的重要关口,不妨借箸代筹,就《数据条例》第二章“个人数据”提出一得之见,以期有裨于完善。

“个人数据,是指载有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数据。”《数据条例》第八条通过“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区隔完成了对概念界定。但遗憾的是,这一区隔并未体现在后续的具体规则中,事实上,不论是第二节“个人数据处理”,还是第三节“个人数据权益”都沿袭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和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相关规定如出一辙,仅仅将“个人数据”替换“个人信息”而已。这种重复规定,不但可能浪费立法资源,还造成了法律体系的冲突,并将引发一系列实践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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