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

透析DCEP的现金本质

程实、高欣弘:抓住其“现金”特性的细节,方能正确理解DCEP与我们熟知的电子支付的区别,从而对宏微观体系即将到来的变革形成客观认识。

我们往往将央行数字货币DCEP与Libra、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比较,而却忽略其作为M0(即现金)数字化的本质。从公开资料看,与DCEP拟合度最高的直接对标并非其他,而是现金。数字货币是传统货币基于数字经济时代的改造,无论在便捷性还是可操作性上,数字货币都比传统现金更胜一筹。数字化是武器,优势不言自明,但作为内核的DCEP“现金”特性却鲜有人评述。

抓住其“现金”特性的细节,方能正确理解DCEP与我们熟知的电子支付的区别,从而对宏微观体系即将到来的变革形成客观认识。从现金的有限兑换性、匿名性、可传递性、不可重复花费性以及不可伪造性,我们大致能够推测出DCEP的顶层设计。

从宏观角度,DCEP不改变基础货币供应量,既不鼓励也不抑制商业银行存贷关系的发生,是央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100%备付金要求的传承,整体呈通胀中性。但DCEP能够通过追踪现金流向把握存款准备金增减的来源,对货币体系的扩大收缩有更及时的认知反馈。从微观角度,DCEP介入支付行业之意显然不在竞争,而是以市场化方式消除冗余嵌套,打破支付壁垒与市场割裂,实现真正意义上点对点的普惠金融。

伴随移动支付的普及,M1、M2的电子化逐步实现,人们对现金的需求相应减少。从公开资料看,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主要目的是替代一部分现金(M0)。在电子支付如此发达的今天,为何央行仍坚持在货币体系中保留现金?我们认为,厘清现金的特性将有助于我们理解央行推动现金数字化的意义,并帮助我们梳理DCEP的技术脉络与呈现形式。从这一角度考虑,DCEP将包含现金的五大重要特性,分别是有限兑换性、匿名性、可传递性、不可重复花费性以及不可伪造性,其技术路线也可相应作出推测。

首先,有限兑换性,DCEP与现金均只可在(指定)商业银行进行兑换。

《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商业银行能够配合人民银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而对于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经营和变相经营货币兑换和现金存取等业务。同理,数字人民币也仅能由(指定)商业银行开展双向兑换业务,表现形式为商业银行先将存放于央行的存款准备金兑换为DCEP,公众再向商业银行申请实现银行存款向DCEP的转化。

在商业银行存款体系中,非银支付机构能够通过充值、提现等手段实现余额转化,但在数字货币体系中,非银支付机构并不具备将数字货币兑换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能力。同时DCEP发行基于存款准备金兑换,因而不影响基础货币供应量。基础货币包含流通中现金,银行库存现金以及存款准备金,其发行一般仅能通过强制结汇或者财政手段实现,即货币发行需要资产作为储备。纸币或硬币的印制过程只是存款准备金与现金的转换,而并非凭空创造货币。DCEP将具有类似特点,其发行过程体现为,商业银行使用存放于央行的存款准备金向央行兑换,而不对基础货币供应量造成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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