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修订,有什么信号?

曾刚:银行业基本大法《商业银行法》大修,是对金融改革和银行业实践层面新问题的回应,明确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业务创新的边界和目标。

10月16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自《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施行、2003年和2015年两次修订之后,时隔五年再次修订。事实上,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便将《商业银行法》修改纳入立法规划,2020年1月16日,央行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便明确“2020年要加快推进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重点立法”。

相较于2003年大幅修订、2015年微幅调整(删掉存贷比指标),这次修订有较多调整,主要变化在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包括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等,主要体现了如下几个方面的背景。

吸收国际监管规则的最新成果

从2003年以来,针对商业银行的国际监管规则已经经历了数次的重大变化。2004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II)正式定案并开始实施。实施过程中,2008年次贷危机暴露出新协议中存在的一些严重缺陷,国际监管当局旋即启动了针对新协议的进一步修订,并从2010年开始,陆续出台了《巴塞尔协议III》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种监管细则,包括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要求、逆周期资本监管、杠杆率等各种方面,对此,“修稿建议稿”专设了“资本与风险管理”章节,落实《巴塞尔协议Ⅲ》资本监管要求,确立资本约束原则。

您已阅读21%(571字),剩余79%(2104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订阅以继续探索完整内容,并享受更多专属服务。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FT中文网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载,复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权必究。
设置字号×
最小
较小
默认
较大
最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