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

如何利用你不知道的知识?

盛洪:我们称之为“天道”、“自然法”或“规则”的东西,都是众多个体依据自己的“知识”长期互动形成的均衡。

虽然弗朗西斯 ∙ 培根的形象在英国并不那么完美,在一本有关爱德华 ∙ 柯克的书,《狮子与王座》中,他还显得谄媚委琐,但他的名字在中国如雷贯耳,他说的“知识就是力量”更是著名。这给人一种误解,以为现代人都是因为有更多知识而优于古代人。哈耶克说这是错的。他说,“一个‘文明的’个人可能极为无知, 甚至比许多野蛮人更无知, 但是他却仍然可以从他所在的文明中获得极大的益处。”(《法、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第11页)(编者注:本文题图为哈耶克。)其奥秘在于“文明”二字。而文明,就是一组人类个体之间分享或共享知识的规则,只要遵循这些规则,一个人即使非常无知,也会受益于整个社会的知识。“其具体做法却不是使他获取更多的知识, 而是使他能够利用那些广泛分散于个人之中的知识。”(第13页)自然,这种规则在个体可能非常无知的情况下,使得社会整体的知识大幅增长。

首先应该清楚的是,人类,无论是个体还是整体,都是理性有限的。这是哈耶克认识论的前提。他的认识论也不简单是形而上的哲学理论,而是融入了心理学乃至脑科学理论。与康德相似,哈耶克认为人类只能感受到世界万物的表象,而不能知晓物自体。哈耶克在他的《感觉的秩序》中说,如果人类不能把握和理解他们自己的认知能力,怎么能够把握和理解由认识能力把握和理解的世界呢?如果说人类整体都无法把握和理解全部知识的话,个人拥有的知识就更为微不足道,与整个社会的知识相比,几乎等于“无知”。而这种无知并不会随着人类拓展知识的努力而消失,个人有可能反而会更无知。

直观地,一个知识有限的人,一个其知识与社会整体知识相比近乎于零的人,如果想利用别人的知识,就要向别人询问或倾听别人的意见。这可以直接获得哈耶克所谓“事实性知识”。这不仅是由于知识的分立,别人可能有着自己没有的专业知识或长期经验,而且即使这个别人与自己在知识结构上没有太大差别,也仅仅由于他或她是另一个主体,而对自己的知识有所补充。如对同一个事件的观察,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视角,各个不同视角的观察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图画,从而使对这个事件的描述更接近真实。所谓“不同的视角”不仅指的处于完全不同的位置和方向的不同视角,而且指的任意两个人之间的必然存在的“视角差”。因为任何一个个体作为一个具体的肉身存在,必处于时空中的一个具体位置,也就必然有一个特定的视角。而别人也必然有另一个特定视角。因而,众多不同人的不同视角才能构成对一个事物的立体观察。

有时候,所谓“向别人咨询”与咨询者自己的知识结构有关。他只能听懂自己还能听懂的意见,却几乎听不懂他完全没有概念的知识。这就涉及了更纯粹的“不知道的知识”。这就需要借助有关知识的规则。例如,我们并不懂得理论物理学,但我们可以借助于物理学界自身的规则来决定对物理学知识的取舍。如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在物理学界通过质疑、辩论和证实后,得到主流的认可,也获得了诺贝尔奖。在这时,我们自己的知识不能帮助我们判断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是否正确,只能相信,物理学界的规则是好的,诺贝尔奖委员会的规则是好的。按照这一规则得出的结论是好的,因而我们可以认为广义相对论是正确的或是有用的。进而按照这一理论进行的科学研究是好的,从而可以获得社会的资助。

同理,一个行政官员并不会知道一个具体刑事案件的知识,他也不见得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是他会认为某一案件的裁决是公正的,是因为他相信这个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是对的,可以把不同视角差的人的观察都吸纳进来,也可以把不同的专业知识用于裁判案件相应的部分,最后构成了一个对分散在各个人身上的知识的联合,使这个判决更接近正确。在这个司法结构中,我们可以拿出英国普通法的陪审团制度为例。

一般地,陪审团由12个人组成。理论上,他们是被随机抽取的。因而陪审团成员身份有着随机的分布,比其它抽取方法更接近社会中不同身份成员的分布。在这时,陪审员们既有分立知识的差别,也有视角差。分立知识可以互补,而视角差可以构成一个立体空间。更形象地说,如果立体的观察是一个360度的观察,每两个陪审员之间的视角差是30度,12个人共同构成了一个360度的完整观察。我们不能说,陪审团的裁决都是对的,但可以说,与其它规则相比,陪审团制度的结果更少错误。这意味着,一个行政官员相信陪审团的裁决甚于相信他自己的判断。这说明,只要相信一个有关知识的规则是好的,就能借助于一个人所不具备的知识,其结果要比运用自己的知识的结果要好。

哈耶克将知识分为“事实性知识”和“规范性知识”。前者是个人在具体情境下对事实的认知,可以依据这种认知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而后者却是对规则的认知,个人无法判断遵循规则是否会带来有利结果。这种“规范性知识”就是对“正当行为规则”的知识,遵循正当行为规则,一般就是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就是“不做某种事”,却能获得整个社会的众多其他人的知识的益处,因为大家者遵循这样的规则会带来社会的繁荣,一个人作为个人也因遵循了这一规则,且在这一规则之内进行追求利益的努力,也就将自己与其他人的知识的结果联合了起来,在很大可能上获得好处。但这只是从事后的结果来说是这样的。在事前,一个人也许还能看到遵循规则有时会带来直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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