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贾跃亭先生发布了题为《打工创业、重启人生,带着我的致歉、感恩和承诺》的公开信。除了宣布在美国申请的个人破产重组程序完成,债权人信托开始运营外,他再次提及法拉第未来(FF)近期推出的合伙人制度,为FF即将启动的IPO造势的意图跃然纸上。那么,什么是合伙人制度呢?
概括而言,合伙人制度是管理团队成员以股东的身份集中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集体扮演大股东角色的股权结构安排。通过结成持股战略联盟,合伙人制度使原本力量相对弱小的管理团队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发挥更大影响力。合伙人制度由此成为公司治理实践中加强公司控制的重要实现方式之一。它的实质是使投票权的配置权重向管理团队倾斜,从而形成一种不发行AB双重股权结构股票,但“同股不同权”的治理构架。
2014年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阿里巴巴是最早推出合伙人制度的企业之一。持股13%(马云本人仅持股7.6%)的阿里合伙人在持股31%的软银和15%的雅虎的资本背书和协议支持下,获得在董事会组织中提名半数以上董事的权力,集体成为阿里的实际控制人。只发行一类股票的阿里由此通过合伙人制度变相完成了AB双重股权结构股票发行的使命。
应该说,阿里成为今天的阿里,合伙人制度功不可没。其一,它帮助阿里完成管理团队从以往短期雇佣合约向长期合伙合约的转化,鼓励管理团队长期的人力资本投资;其二,它加深了合伙人专业决策和外部投资人风险分担的专业化分工程度,提高了决策效率;其三,它实现了管理团队的事前组建和公司治理机制的前置,提升了阿里的经营管理效率。
如果逐本溯源,作为一种投票权配置权重向管理团队倾斜的加强公司控制的制度安排,合伙人制度可以从清代旅蒙商大盛魁中找到历史痕迹。通过限制持有财股的财东的权力,类似的制度安排使大盛魁的经营决策权集中在持有身股的“顶生意”的掌柜们手中(参见郑志刚,“阿里现代合伙人制度的历史痕迹:晋商大盛魁的“万金账制度”,《从万科到阿里:分散股权时代的公司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实践中,更为常用的加强公司控制的实现方式是部分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根据在IPO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从2007到2017年,中国上市的非国有公司(由于国有控股股东的“一股独大”,一致行动协议在国有企业中并不典型)中,16.54%(263家)公司曾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在这些公司中,平均持股比例仅为27.46%的实际控制人(以协议中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衡量)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获得了平均49.83%(以协议参与人合计持有股份比例衡量)的表决权。56.7%(149家)的协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现了相对控股。只不过,相对于一致行动协议,在加强公司控制的实施效果上,合伙人制度所形成的合伙人之间持股构架更加长期稳定,而且合作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股东议案表决,可以更加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