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战

美国反补贴新规,中国制造业如何应对?

曾磊:反补贴新规没将中国列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呢?只能靠更谨慎的投资决策和更精细的运营管理。

2020年2月1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宣布,将包括印度、越南、泰国在内的一批国家从适用美国反补贴法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的名单中移出,纳入发达国家范围。这则新闻曾在国内媒体掀起短暂的关注,但大部分的报道焦点仅局限于新规则对中国权益的直接损害。作者认为,新规对中国的直接影响固然是明显的,但新规可能造成的更广泛深远的间接影响更值得我们警觉。

新规动了谁的奶酪?

美国是WTO成员国,美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应符合WTO协议的规定。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未达到发达国家地位的WTO成员在反补贴措施方面应享受特殊待遇。具体来说,非发达国家成员在“微量补贴”(de minimis subsidies)和“可忽略进口数量”(negligible import volumes)方面应适用更宽松的标准:

微量补贴标准,是指进口产品受补贴金额占该产品进口估价的比例。来自发达国家的进口产品适用的微量补贴标准是不超过1%,而来自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产品适用的标准分别是不超过2%和3%;

可忽略进口数量标准,是指来自一个被调查国的产品的进口数量占反补贴调查国同类产品的进口总量的比例。来自发达国家的进口产品适用的可忽略进口数量标准是不超过3%,而来自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产品适用的标准是不超过4%。但是,如果所有进口量占比低于3%的发达国家的产品的合计进口量占比超过了7%,则这些产品的进口量都不再被视为可忽略的,而来自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的“可忽略”产品的合计进口量占比只有超过了9%才不再符合可忽略的标准。

“微量补贴”和“可忽略进口数量”标准有什么意义呢?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1.9条,一旦发现来自被调查国的产品符合微量补贴或可忽略进口数量标准,调查机关必须立即终止对来自该被调查国的产品的反补贴调查。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被吸收纳入美国法律。为了实施该协议,美国《1930年关税法》授权贸易代表指定适用反补贴特殊标准的国家。1998年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发布了一份“临时最终规则”(interim final rule),列明了在美国反补贴程序中适用特殊微量补贴和可忽略进口数量标准的WTO成员国。

本次新规是美国贸易代表对1998年清单的修改,具体就是调整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清单。

先说说最不发达国家的清单。新规采纳了联合国2019年公布的最不发达国家清单,并且还增加了几个人均国民中收入(GNI)低于1000美元的国家,例如肯尼亚、巴基斯坦、津巴布韦等。

对于哪些国家可以按照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微量补贴特殊标准,美国贸易代表考虑了以下三个因素:

该国的人均国民总收入(GNI);

该国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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