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

刑辩律师自我设限是法治的悲哀

刘远举:从辩护所谓的“紧扣法条”到辩护“不违法”之间有巨大的言论空间。如今律师职业风险大,就是因为这个空间缩小了。

张扣扣案辩护词引发的舆论对立中,我写了《张扣扣案余波:辩护词引发的舆论之争》,不过在一个最基本,也最重要的问题上一笔带过未能详细阐述,故再作一文。

包括前北大法学院院长,一些刑辩律师都认为“辩护词应该紧扣法律”。这个看起来无比正确的命题,真的是无可置疑的吗?

所谓的辩护应“紧扣法律、以法律为依据”的依据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就是依据。那么这对律师辩护行为的约束是什么呢?

首先,这里的用词是责任,不是义务、不是必须。法律用词的精准不用我说。这一条的责任,不是禁止性的“不准不根据法律”、“必须根据法律”、“有义务根据法律”。在这里,仍然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不违法即可。我上一篇文章,也写了“辩护词仍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但当时这个问题只是一句话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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