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

开征房地产税应有顶层思维

张一:房地产问题错综复杂,不能寄望于房地产税解决所有问题。房地产税的推行可以改变房价只涨不跌的预期。

税收关系着国计民生,一项新税种的提出,现有税种税率的调整,都会引起方方面面的极大关注,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房地产税。自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以来,关于房地产税的一举一动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本质上看,房地产税并不是一个新鲜的税种。早在建国初期,《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了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随后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于一些特定的房产征收房地产税。之后,考虑土地国有等诸多因素,房地产税又多次调整,房地产税又改为房产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对城镇经营性住房征收房产税,对于城镇居民自主住宅则免征。2011年,重庆和上海试点的房产税,本质上就是对1986年的免征部分进行开征。从名称上看,目前讨论的房地产税较以前多了一个“地”,可能包括了以前的土地税。一些税收专家由此认为,鉴于目前的城镇居民住宅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因此开征房地产税没有法理基础。这种观点并没有认识到税收的本质在于: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如果过去实行过房产税和地税,那么现在重新开征房地产税也不会存在太多的障碍。同样实行土地批租制度的香港,其房地产税就被称为“差饷”,名义上是对或有租金进行收税,成功避开了所谓的法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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