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

当“加班”成为问题

王军:对加班说“不”的人是在捍卫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在中国,争取劳动者权益的事业需要一个合适的社会氛围。

最近,“加班”成为中国媒体的热搜词,对此,社会各界议论纷纷。不过,透过这些议论,笔者感到有些东西被有意或无意地遗漏了。

顾名思义,加班是超越正常工作时间,也就是法定时间之外的额外劳动。对此,中国现行《劳动法》已有多个限制性规定。例如,《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41条要求,“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第43条强调,“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上述条款中的“协商”可以理解为征得劳动者同意,因此,自愿是加班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在加班问题上应尊重劳动者的意愿,这既是安排加班的前提条件,也是我们观察加班问题的出发点。

对比上述条款,不难发现我们周边有太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现象,有些已经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在某些行业,加班不仅是家常便饭,更像是已经固定下来的文化。在中国,想要找到一个没什么加班的行业恐怕很难。即便是那些最应该率先垂范的政府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也常有加班的事情,比如经常在周末天经地义般地安排会议等等。

加班之所以成为中国社会的热议话题,是因为有人抱怨,而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否则不大可能吸引如此多人的关注,得到如此多人的共鸣。加班者的抱怨,概因加班并非出于自愿,更有甚者,雇主拒绝按照现行法律提供相应报酬,工资“打白条”等恶意欠薪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当此类现象反复发作时,劳动者对于加班的观感恐怕就只剩下厌恶了。

最近媒体上频频出现的,无论是996工作制,或者是995工作制,也就是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每周工作6天或者5天,统统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令人不解的是,这样的工作制度居然在中国许多用人单位被堂而皇之的长期执行,甚至广而告之,而劳动管理部门对于这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却视而不见,坐视不管。由于中国没有一个真正代表劳动者权益的劳工组织,因此,来自政府部门的干预,以避免劳动遭到滥用,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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