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

威权协商:中国政治发展的协商转向(一)

何包钢、沃伦:中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政治参与和协商实践,通常集中于特定治理问题,这种现象可称为威权协商。

编者按:本文系何包钢与马克•沃伦撰写的论文,由田飞龙与张瑞翻译为中文,中文版由作者和译者授权FT中文网发表。何包钢系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国际与政治研究学院国际研究讲席教授;马克•沃伦系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哈罗德和多丽•梅里莱斯民主研究讲席教授。田飞龙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一战线高端智库驻站研究员、法学博士;张瑞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将分上、中、下三部分刊发,刊发时略去原文注释。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亚洲的威权政体(authoritarian regimes)越来越多地尝试着政治参与和协商的控制形式,由此产生了各种“混合”政体。这些政体将威权统治与包括选举、协商论坛、政党和立法机关等我们通常认为与民主相联系的政治手段相结合。中国是一个尤其重要的案例。尽管它仍然是一个由中国共产党(CCP)领导的威权国家,但它的政府现在渗透着各种各样的政治参与和协商实践。

在二十年前,领导者引入了村级选举。其他的创新举措也随之而来,包括地方一级的批准和罢免投票、公开听证会、协商民意测验、可起诉国家的公民权利、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倡议、更多地利用人民代表大会来讨论政策并认可多种自治的民间社会组织。尽管这些创新在范围和效果方面非常不平衡,但其中诸多创新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协商元素,使得政治领导人能够从中获得指导,并依赖于此获得其决策的正当性。然而,通常情况下,协商的范围受限并集中于特定的治理问题。奇怪的是,这些实践出现在由一个对政权层面民主化没有明显兴趣的政党所领导的威权政体内部。我们将这种悖论现象称之为威权协商(authoritative deliberation),并将其相关的理想型政体称之为协商威权主义(deliberative authoritarianism)。在中国的案例中,我们认为威权协商在概念上是可行的,实证上是存在的,功能上是带有激励性的。威权协商在规范意义上很重要——但正如这个概念所意味的那样,在规范意义上它也是模棱两可的。

尽管我们关注中国的情况,但我们的分析应该被理解为是对比较政治理论做出的贡献,这是一种新兴的政治理论风格,它既注重语境,特别是以非西方语境的方式来阐述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概念,同时又能在不同语境间进行比较。我们的首要目的不是提供有关中国最新的经验知识,而是在民主理论内部将两个为人熟悉的概念结合为一个陌生的概念,即开创出威权协商的概念,并继而认为这一概念有助于解释和阐明中国政治发展中一系列显著的民主规范性潜力和风险。

我们的第一个主张是以民主理论为导向的。我们认为威权协商在理论上是可行的。正如我们设想的那样,民主意味着被授权的个体通过行使他们的投票权、发言权和相关权利来参与到影响他们的事务之中。协商是沟通的一种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参与者在政治程序中提出某些主张、理由和观点并对其实质内容做出回应,以此产生基于说服的影响。民主授权和协商影响之间存在重要的结构和制度关系:民主授权可确保参与者能够通过讨论和投票解决冲突。然而,假定(威权)精英们有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比如满足合作和正当性的功能性需求,那么即便是在缺少民主授权的情况下,协商影响也有可能会左右政治决策的制定。也就是说,民主与协商之间的联系是有条件的而不是必然的,所以将威权协商作为一种治理形式有其理论上的可能性。

遵循这一逻辑,我们便开创了协商威权主义这一理想类型——这是一种频繁使用威权协商的政体风格。在开创这种理想类型时,我们舍弃了大部分关于混合政体的文献,而是将研究文献广泛集中于未完成民主转型的政权,特别是那些涉及从威权转变到选举民主的政权,这些政权保留了威权治理的诸多元素,其中包括脆弱的权利和不明确的自由、薄弱的法治、持续的庇护关系以及对国家军队和腐败现象缺乏公民监督。从这些术语来看,中国的状况是独特的:截至目前,中国还没有完成制度层面的民主化。尽管中国缺乏这种政权轨迹,但它不是一个“不完全”、“伪”或“非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因为这些术语往往适用于动态的情形。无论是“竞争性”威权主义还是“选举性”威权主义,这两个术语都无法描述出一党统治的独特性。正如纳森(Nathan)认为的那样,这一政权展现出威权主义的一种弹性形态,它从增强“国家机构的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一致性”的改革中汲取力量。该政权通过以下途径实现这些能力:日益规范权力交接继任过程,在高层领导选拔中越来越多地使用绩效考核,加强国家机构的职能分化和专业化,以及创制新的政治参与制度以增强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我们认同纳森的观点。然而,对于中国案例作为协商威权主义的理想形态特征,我们在研究中将重点放在对冲突管理和决策机制的分析上,而不是政权的性质和分类上。因此,我们打算将协商威权主义的概念与那些凸显对命令和控制决策进行补充的“混合”威权政体概念进行比较。这些补充包括受限的选举和制度化的协商,某些公民权利及其保护,适当的地方自治,以及依据政策层级与政府层级的科层治理。它们产生了诸如“竞争性威权主义” ,“协商性列宁主义” 和“威权结构内的集体自治” 等政权标识。这些分类与个人独裁主义、军队威权主义以及一党统治威权主义等基于领导类型的分类不同,它们对后果描述的概念也不同,如“弹性”威权主义,尽管中国极其肯定是一党统治体系,但是这一体系正在被证明具有超常的弹性。通过开创协商威权主义这一概念,我们为威权决策提供了一种明显悖论性的理想类型补充——协商——这似乎在中国政治发展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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