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国企混改理论基础:从现代产权到分权控制

郑志刚:国企改革面临两大问题:一是“一股独大”下监督过度问题;二是所有者缺位引发的为经理人设计激励机制的设计者的长效激励机制缺失问题。

长期以来,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佛大学哈特(Oliver Hart)教授发展的现代产权理论被认为是中国国企改革的理论基础。乃至于时至今日,一些学者在国企混改问题上仍不断强调,“产权理论核心重要性就在于大量激励机制核心内容,只有你解决了产权之后才有可能解决,没有解决产权问题之前,试图模仿市场的运作,试图去模仿私有制的运作实际上模仿不出来的,这是产权理论最核心的内容”。

从现实中的合约总是不够完全详备的视角出发,哈特指出,由于投资者担心在不完全合约下投资后会被敲竹杠,进行投资的激励就会不足。那么,如何鼓励投资者进行投资呢?哈特认为,只有使投资者成为所有者,享有对不完全合约未规定事项的剩余控制权,才能使投资者愿意进行投资。该理论很好地解释了,即使一个公众公司CEO并非一个投资者所熟悉的人,但他却愿意投资该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的“现代股份公司之谜”的问题。原因是在他购买公司股票成为股东之后,上市公司向他做出了他成为上市公司所有者,集体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所有者权益这一可置信承诺。

然而,哈特“产权安排重要”观点近年来受到来自包括中国企业阿里和京东等在内的“同股不同权”实践的挑战。在发行AB双重股权结构股票的京东,与持有B类股票股东1股20票表决权相比,持有A类股票的股东1股只有1票表决权。在阿里的合伙人制度下,持股31%的软银和15%的雅虎放弃了在董事会组织中委派董事的权利,软银仅仅委派了1名没有投票权的观察员。

需要说明的是,阿里在美国上市形式上依然是同股同权构架,阿里并没有发行AB股,但通过股东认同的合伙人制度,马云等合伙人取得在董事会组织中委派全部非独立董事的权力,获得了与他实际持有股份所反映的责任承担能力不相称的“超级控制权”,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同股不同权”。我们注意到,京东A类股票持有人和合伙人制度下阿里的大股东软银和雅虎等部分放弃,甚至全部放弃控制权,却依然愿意成为京东和阿里的股东。这显然不是哈特的现代产权理论能够解释的。有趣的是,哈特教授本人也注意到他的理论受到全球方兴未艾的“同股不同权”股票发行实践的挑战。

而正在兴起的“长期合伙理论”则为“同股不同权”构架的盛行提供了可能的解释。按照长期合伙理论,通过退化为普通的投资者,一方面阿里和京东的这些股东将自己并不熟悉的业务模式创新交给专业的创业团队,自己专注风险分担,由此实现了二者之间专业化的深度分工,提升了管理效率;另一方面,上述安排有助于完成从以往短期雇佣合约向长期合伙合约的转化,“铁打的经理人,铁打的股东”,实现长期合作共赢。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改善,京东和阿里的这些股东们在部分,甚至全部放弃控制权的情况下,不仅没有遭遇经理人事后的敲竹杠,反而从长期合作共赢中赚得钵满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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