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吴淦(“超级低俗屠夫”)案中的法律问题

张千帆:照理说,罪名越大,公权滥用的风险与后果也越严重,国家机器也理应更加谨慎,但是现实却恰好相反。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不公开审理了吴淦(网名“超级低俗屠夫”)“颠覆国家政权”案。这是2015年“709事件”剩下的最后两三个余案之一。当时抓捕并控告周世锋、李和平、王宇等律师的罪名也都是《刑法》第105条中的“颠覆”或“煽动颠覆”罪,就连涉世不深的“90后”律师助理“考拉”也被安上了这么个吓人的罪名。

照理说,罪名越大,公权滥用的风险与后果也越严重,国家机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理应更加谨慎,但是这里的现实却恰好相反。

《刑法》第102-112条中的几条“危害国家安全罪”有点像过去的“现行反革命”。一旦被安上这样的罪名,似乎就成了“阶级敌人”,普通犯罪嫌疑人所能享受的几条正当程序权利一概被剥夺殆尽。在可被屡次延长的30天拘留羁押期间,律师会见的申请一般会以“国家安全”的名义而遭到拒绝,犯罪嫌疑人将在和外界完全隔绝的环境下独立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公安机关甚至也不用给家属提供拘留通知书,以至有的从刑事拘留到取保候审,竟然连一份正式文书都没有看到。

如此不受约束的国家权力用起来自然十分“方便”,这也就难怪“颠覆”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样的罪名近年来变得越来越普遍了。像“屠夫”这样经常搞些嘲弄地方官员、抨击制度弊端的“行为艺术”,也就成了“颠覆国家政权”。这当然不是《刑法》第105条的应有之义。

让我们先来看看什么不是“颠覆国家政权”。这里有两个关键词:“颠覆”和“国家政权”。

首先,“颠覆”不是一般意义的改变,而是指通过暴力、阴谋等非和平手段摧毁政权。任何国家的政府乃至政体都是可以被改变的,民主的要义正是通过周期性选举以和平理性的方式更迭政权。如果人民通过选举让某一届政府下台,显然不能被认为是“颠覆国家政权”。其次,“国家政权”是指一种政治体制,而不是某一届特定政府或领导人。即便是暴力攻击特定的官员,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它是推翻整体制度的一部分,那么也只能认定它是暴力伤害,而并不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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