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经济

“边境调节税”是否有违WTO规则?

鲁政委、李苗献、蒋冬英:美国共和党的“边境调节税”与WTO所允许的目的地原则“边境税调整”有着本质差异。

近期关于美国税改的消息引发诸多关注,此前美国共和党提出的所谓边境调节税(Border-adjusted tax)也引起新的讨论,其立意旨在通过对进口产品征税而出口产品免税的方式使制造业重返美国。尽管当前边境调节税尚停留在概念阶段,具体执行方式和政策细节也尚未公布,但市场已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并讨论其合规性。

据此,本文基于WTO的相关规则,分析边境调节税的合规性。

1、 边境税调整与边境调节税概念分析

在WTO体制下,各国主要通过 “边境税调整”政策促进跨境商品的公平竞争。按照税收属地划分,边境税调整又可细分为来源地原则边境税调整和目的地原则边境税调整。其中,来源地原则边境税调整就是无论该产品是用于国内消费还是国外出口,都按生产地进行征税;目的地原则边境税调整则为:一方面,对本国用于出口的产品免征国内税,即实行出口退税;另一方面,对进口到本国的国外商品征收与本国用于国内消费的产品相同的国内税。

一般情况下,在各国国内商品税法实行同一税率且汇率完全浮动的条件下,来源地原则的边境税调整和目的地原则的边境税调整的实施效果一致,均不会扭曲各国比较优势。然而现实情况是,各国国内商品税法采用多种税率且同一商品的税率国别差异较大,同时也并不是所有经济体均采用完全浮动的汇率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目的地原则的边境税调节会更有利于各国比较优势的发挥。因此,WTO认可目的地原则的边境税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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