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

没有约束的财政支出是宏观税率攀升的主要动因

盛洪: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我们不仅发现中国税负非常重,还发现一个根本性问题:能否避免出现“诺思悖论”?

近来关于税率轻重的问题,又吸引了公众的眼球。李炜光教授的比喻“死亡税率”似乎成了焦点。李教授的意思是说,税率太高,企业难以忍受。而国家税务总局的李万甫先生很快就发文反驳说,“死亡税率”严重误导了公众,因为中国的宏观税负比很多国家都要低。关于数据的准确性稍后再说。我认为是否“死亡税率”的争论有偏离主题之嫌。因为真的要让企业死亡的税率已经是极端情形了。一个商品垄断定价,即使大家都买得起(如现今中国的成品油),也仍然是垄断价格。更准确的问题应该是,政府应该征多少税?中国政府是否征过了头?

我们知道,政府征税的经济合理性是它提供公共物品。这些公共物品能使私人物品的生产更为有效,也能更公正和快捷地解决社会中的纠纷。政府征多少税取决于公共物品的最佳规模是多大。理想状态是以支定收,即最佳规模的公共物品需要多少资金,就征多少税。而不是相反,要以收定支,即征多少税,花多少钱。但在中国很多政府官员的头脑中,基本上就是这样想的。当然关于征税也有一个最佳税率的概念,即所谓“拉弗曲线”所表达的,在这个税率下,财政收入达到最大。而最佳税率并不是最高税率,因为税率过高,社会总产出将会下降,税收也会下降。应注意的是,最佳公共物品规模与最佳税率所征之税不一定重合,当最佳税率所征之税高于最佳公共物品规模所需资金时,可以调低税率。

公共物品在实质上与其它的商品无异,只是由于缺少排他性,不能通过市场买卖的方式由企业提供,才出现政府,用强制征税的方式筹集资金。但这不妨碍我们把公共物品当一般商品看待。这时,宏观税率就是公共物品的“价格”。与一般商品另一个不同之处,就是公共物品的供给是垄断的,所以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宏观税率这一价格就会趋向于垄断价格。我们怎么判断是垄断价格呢?一般而言,只要有垄断行为,就可以判断有垄断价格。但这种方法在现在不能用,因为有垄断行为的一方很强势,它会断然否定。所以我们要用数据来说话。一种方法是横向比较,即国与国比较;一种是纵向比较,即一国之内的宏观税率是否随着时间发生了显著变化。

我们先进行横向对比。但在比较之前,首先要对中国的财政收入项目进行梳理。李万甫先生说,按宽口径中国的宏观税率约近30%(2012~2015年),而冯兴元教授的财政宽口径则约38.5%(2015)。我想两人估算的区别大概是,冯教授在一般公共财政收入和社会保险收入之外,还加上了政府性基金和国有企业利润。这两部分占2015年GDP的9.7%。政府性基金显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部分非税收入,这也为财政部官方所承认。而国有企业利润也是一种非税收入,算作财政收入是各国的财政通例。也许李万甫先生只是在谈狭义税收。

仔细思考,冯教授的意见有道理。国有企业是用国有公共资金投资而成。这部分投资在当年一定被视为财政支出。然而如果这部分财政支出不是直接用于公共物品的增加,则要视为为未来的回报而进行的投资。而这“未来的回报”不是用于公共物品就没有意义了。所以国有企业的利润一定要被视作财政收入。冯教授认为,不能仅把国有企业上交财政的部分视为财政收入,因为没上交的部分可直接视为财政支出。这是有道理的。国企利润没上交财政的部分只能有两种用途,一种就是利润再投资,这可被视为财政的支出;一种用于冗余的国企员工过多的奖金,虽然这是错误的,但相当于运营国企的成本增加,仍是由财政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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