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位车主在微信上传了一段车祸视频:前车强行实线并线,后车之前发现了该车行为,视频中还有“想超车,老子就是不让你超”的气话。接着,前车在强行变道过程中被后车碰撞并翻车,后车停住轻微受伤,幸亏两人都无生命危险。从法律上来说,我当时的判断是,前车强行实线并线,负主要责任,后车看到前车打灯要并线没有及时让车,负次要责任。
不过,交警队的处理结果是前车负全责,因为后车已经采取了刹车措施避让。这虽然有些意外,但我仔细看了视频,也觉得后车有言在先不让,但后来实际上还是采取了避让措施,警察的处理结果显然是正确的。后来,后车司机发完视频后网上吹牛,说已经撞了六个车,都完胜。警察紧急组织专案小组,进行详细调查,发现这纯属吹嘘,而且此次车祸发生前两人并未开斗气车,短时间里相互接触,后车已经采取相关避让措施,所以继续维持前车全责的结论。
交通秩序是一个扩展的秩序,所以交通法规是为了扩展交通秩序制定的抽象规则。在交通法眼里,每一个司机和每一个车都是一样的,并无具体的身份和等级之别,也不会顾及相互之间的情感关系。所以,交通法的秩序是一个无中心、网络化、开放式的纯粹“扩展秩序”。我们可以将它和互联网的微信秩序做一番比较。
微信是私人空间,其最初的性质也是一种“原始秩序”,因为微信朋友基本上都是有情感联系的,相互之间有比较频繁的互动关系,即使有一些互动不多,但相互关注,相互惦记,也是经常发生的。不过,这一“原始秩序”通过层层扩展,实际上也成了一个扩展秩序。
这一秩序具有很强的原始性,所以扩展的关系之间非常密切,具有原始秩序的信用结构,但却缺少扩展秩序的抽象性和规则性。所以,微信结构中,人们以为非常小众的互动,经常会出人意料地变成公众事件。因为微信结构自身缺乏抽象性,其引发的公众事件也往往具有强烈的原始秩序的情感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