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

后营改增时代:应重塑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朱为群:中国财政改革需厘清各级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处理思路从“自上而下”转为“由下而上”。基层政府事权与财政资源相匹配,上层政府财政关系才能妥善处理。

【编者按】财税是经济立国之本,伴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在2016年全面推进,其难点与效果如何?对于中国经济结构乃至制度结构有什么影响?FT中文网近期聚焦营改增专题,欢迎关注,编辑事宜,联系jin.xu@ftchinese.com。

中国财税一大要点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营改增全面铺开对于这一关系有何影响?现行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分享体制是以1994年的分税制为基础并经历了多次调整后形成的。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根据事权与财权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首先,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次,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此外,分设国家与地方两套税务系统,国家税务系统负责征收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地方税。应该说,这次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它不仅摆脱了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规则的不稳定和不规范,还引入了现代财政分权治理的理念,从而向财政法治化国家迈出了坚实和重要的一步。

然而,由于国家政体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中央和地方在事权划分方面没有做出更为清晰的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税收收入分享体制缺乏规范性原则的约束,中央和地方财政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关系都没有完全建立在“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因而中国的财政分权治理是不彻底的。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税改革的三大任务之一就是要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随着政府预算和税制改革两大任务的不断推进,特别是“营改增”试点的全面实施,使得原先地方政府因“营改增”试点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补贴的做法难以为继,因而重新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变得无法回避和拖延。在这样的背景下,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下发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明确该方案的过渡期暂定为2-3年。过渡期结束后,将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再研究是否适当调整。虽然这是一份过渡性的短期改革方案,但必将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乃至省以下地方各级财政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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