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浦志强案。从浦志强被逮捕之日算起,该案已经历18个月之久,而起诉罪名从四个减为两个——“煽动民族仇恨”和“寻衅滋事”,起诉书所用的证据——被告发表的微博言论——则从30多条减为7条。至此,浦志强案已经完全变成一桩纯粹的言论案,而浦案判决则将向世人昭示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是否有实际意义。
起诉书称被告利用新浪微博,借云南暴力恐怖袭击等事件,先后发布多条微博,利用信息网络挑拨民族关系,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后转发和评论,破坏民族团结,并针对社会热点事件等,以侮辱性语言对相关人员申某某等人肆意辱骂,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后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由此认定被告“利用信息网络,煽动民族仇恨,情节严重”,“公然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
然而,查看浦志强涉嫌上述两项罪名的7条(或原来的30余条)微博之后,不难发现这两点指控并不能成立。这些微博的每一条都是公民言论的正常表达,受1982年宪法第35条的保护。如果法院判决指控成立,将严重侵犯浦志强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
首先,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网络适用,我已在2015年第4期《法学》杂志上发表的“刑法适用应遵循宪法的基本精神——以‘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为例”中专门阐述。2013年5月27日,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其第5条对“公共场所”的解释,我在文章中特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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