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数年间,围绕香港特首选举和“爱国爱港”问题,大陆与香港产生了许多争论,而且变得越来越棘手。中央政府认为“爱国爱港”是香港特首候选人的必备条件,而香港的一些政治人物和部分民众则认为这个条件不符合普选的国际标准,有打压和排除特定反对派的嫌疑。“占领中环”等许多激进的抗争行动由此爆发。
时下的香港社会正面临着因为政改而进一步撕裂的风险,最近有学生甚至做出了当众焚烧《基本法》,高举“命运自主、港人修宪”标语这样极端激进的举动。当下的困局该如何破解?笔者认为,既不能陷入抽象的“爱国爱港”迷思之中,也不能支持、鼓励或纵容“香港民族论”、“香港城邦论”等本地独立主义,而要回归到已经颁布25周年的《基本法》当中,以基本法为基础和标准来化解这次政改纷争。
“爱国爱港”的标准该如何界定
香港特首和相关政府官员是否应该“爱国爱港”呢?答案自然是肯定的。如果一个人不热爱自己的家乡,不忠诚于自己的祖国,那人民又如何放心地将政治权力委托给其行使呢!不过,在判断和评价某个人或者某个组织是否“爱国爱港”时,我们不能“跟着感觉走”,不能凭借主观任性地得出结论,而要将其客观化为具体的、明确的规则。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关键是要看香港特首和相关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拥护和热爱依据中国宪法授权所制定的《基本法》。之所以要这样做,主要是根据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自身的相关规定,这部法律已经取得了“宪法性法律”或者“宪制性法律”的地位,构成了香港地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
那么,香港《基本法》中有没有关于特首要“爱国爱港”的具体规定呢?笔者认为,基本法中确实没有“爱国爱港”这个术语,但其有相关规定可以作为支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2001)则进一步将其具体化为“任何候选人的提名,均须附有—— (a) 一项声明,表明——(i) 该候选人以个人身分参选;及 (ii) 该候选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及 (b) 一项关于该候选人的国籍和他是否拥有外国居留权的声明” 。这是关于“爱港”的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