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税

燃油税调整需遵循税收法定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中国财税部门此番三次提税,既违法也不合理,燃油税影响比个税及公用事业收费大,调整程序应该更为严格。

1月12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调燃油税,这是在两个月内自2014年11月28日、12月12日以来第三次上调消费税。经过三次调整,汽油、石脑油、溶剂油等燃油的消费税从每升1元上调到1.52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燃油的消费税从每升0.8元上调到1.2元。三次调整的时机都配合了发改委调低油价的时间窗口,由于加税因素相抵,国内成品油的实际价格下跌幅度,远不如国际油价的跌幅。

财税部门第三次上调消费税率,招至公众与社会舆论的一片骂声。政府借油价下跌、增财政收入的心态确实明显了一点,但万万没想到,上调了两次以后,居然还能有第三次,并且前后只有两个月的时间。从技术上来看,财税部门第二次、第三次上调燃油税违反了征收消费税的法律程序。

消费税的征收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最新一次修订案于2008年11月5日在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规定,消费成品油需要缴纳消费税,从量征收(每单位缴纳特定额度的税),每升无铅汽油征税0.2元。其中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随后不久,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等费用,以及地方用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和建设方面的部分收费”,大幅上调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后,汽油等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等为每升0.8元”,一直执行到2014年11月28日之前。

由此可见,即使按现有消费税的征税依据,燃油的消费税调整也是由国务院决定,财税部门无权自行决定。2014年11月28日,财税部门联合发文提高燃油消费税率时,还有“经国务院批准”的字样,到第二次、第三次时,相关文字全无,全然违反了征税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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