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制度

十字路口的中国人大

中国问题观察者邓聿文:中国人大成立60年,民众呼吁其不再做“橡皮图章”,但要真正让人大成为人民权力代表,定会触及“中共通过人大让党的政策合法化”问题。

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标志着中国人大制度正式建立,在该次大会上,产生了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如今,60年过去,在人大权力机关的正式称呼前,人们同时送给它另一个有些俏皮的“称号”:“橡皮图章”。这一称号表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并不真正属于人民。

正在召开的“两会”,再次验证了这一点。

从权力的来源看,人大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而人民是通过选举代表的方式把权力授予人大行使的。所以,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宪法也赋予了人大四项权力:立法权、选举和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立法权指的是,只有人大才有创制法律的权力;选举和任免权指的是,国家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人士必须经过人大选举和任免方可;决定权指的是,全国性和地方性的重大事务和问题,以及行政机构首脑必须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监督权指的是,人大对行政和司法机构以及国家中央军委履职、权力运行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宪制的这一安排,为的是确保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来行使国家权力,同时,使人大真正能够起到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的作用。

然而,人大60年的历程表明,宪法的这一良好初衷在现实中无法落地。人民既无法选举自己的代表,自然更无法罢免代表;人大虽是国家立法机构,但法律制定中最重要的起草环节却不由人大来主导;至于国家领导人的选举、重要人士的任免和重大事务的决定,这些人大不过是履行一道“合法”的手续罢了,并无实质的决定权。对“一府两院” 的监督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但在每年的“两会”上,人们听到人大代表表态最多的是,“我们是来学习总理报告的……”

人大为何异化为“橡皮图章”

人大之所以异化成“橡皮图章”,从制度设计来看,存在以下几大根本性缺陷:

首先,人大代表并非真正是由人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出来的,而是由党指定的。中国的人大代表在县、乡和县以上分别实行不同的选举方式,前者是所谓直选,后者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代会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但即使是县乡人大代表直选,在多数情况下,也并非能做到,而是由县乡党委指定。至于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已经明文规定采用间接选举,要成为人大代表,就必须成为候选人,这是关键,而选举法规定,只有政党、团体或选民10人以上,才可单独或联合推荐候选人,这就为各级党委指定候选人和权钱交易打开了方便之门。这也是衡阳贿选案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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