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

让司法免受地方利益之困

独立智库学者曹思源:中国司法的不独立,很大程度是因为法院、检察院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党政官员。三中全会的司法改革决定切中了这一积弊的要害。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占据重要篇幅,其中“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一句,可谓切中了中国司法积弊的要害。

中国大陆现行司法制度的最大弊病在于司法不独立。法院、检察院在人、财、物各方面受制于地方党政官员,其司法行为也不可避免受制于党政官员,司法公正不能不大打折扣。

治疗这一顽疾的改革措施,第一步便应当是将司法系统改为垂直领导,譬如说,由最高人民法院统管全国各级法院的人、财、物调配;其次是,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的一审,由上级法院乃至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属分院受理。如此一改,神州大地的司法气象便可焕然一新。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就是朝着这个方向走了一大步。

司法系统的人财物为何要垂直管理?

海内外中华儿女都酷爱包公。人们在敬仰宋代包公的同时,企盼有更多的现代包公出现,但却不知,某种意义上来说,“现代包公”比古代包公难当。

包公的美德,用现代语言概括,是司法公正。古代的司法公正,主要指的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然而千百年来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已经由司法公正的主要内容,变成了仅仅是其内容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的比重已远远超过刑事案件。而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各方当事人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的跨地区案件的比重又大大上升。现在的司法公正的新课题,是究竟能否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做到“异地诉讼,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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