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

市场秩序的形成与审批制改革

北京大学教授张维迎:审批制、特许制给中国社会道德秩序带来很大伤害。要从市场秩序形成、法治社会建设角度去看待其弊端。没有审批制改革,就不可能有法治社会。

编者按:变局之年,各方关注。随着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各方人士也从经济、政治、法律等不同领域给出各自的改革路线图。

公众期待与落地政策之间,分野几何?中国经济的高增长能否维持?结构性改革如何破局?各界改革共识如何达成?中国未来道路何去何从?…… FT中文网对于这一议程一直保持关注,并于近期推出了三中全会专题(可见专题链接)。

在这篇演讲中,刚刚出版《博弈与社会》的张维迎教授重新梳理审批制改革与确立市场秩序之间关系。作为最早关注行政审批制改革的经济学家之一,张维迎认为审批制泛滥的真正原因是“无知和无耻”:有些管制始于无知,最后变成无耻了,因为权力一拿到手后发现这么好,即使之后知道它本身是坏的也不愿放弃。

张维迎强调,行政审批制度不仅仅涉及一个简单的经济效率问题,还是一个道德问题,“审批制、特许制给我们这个国家、社会道德秩序带来很大的伤害,这个伤害远远超过对经济的伤害。”

非常感谢邀请我来与知名法学家一起讨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这个改革我以前曾参与过,经济学界我比较早提出这个问题。过去几年比较失望,原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已经废除的一些审批,后来改头换面,全部恢复了。李克强上去后又发起新的一轮改革,决心很大,效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听其言、观其行。

审批制改革事关法治社会的建设

第一个问题,我们需要从法治社会建设的角度看待审批制改革。现在,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大家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有几个问题与今天讨论的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认识上可能不一定很清楚。没有审批制改革,就不可能有法治社会。

第一,怎么防止人定法对天理(自然法)的违反?一讲到法治,很多人理解就是“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以为这就是法治。我觉得这只讲到法治的后一部分,法治的前一部分是法律本身必须符合天理。”天理“是中国传统的说法,在西方叫“自然法”。也就是说,法律本身背后有一个最高原则,这个原则不能违反,如果违反了这个原则就不能叫法治,这点非常重要。现在包括行政审批制度,很多东西是用法律来规范,但如果这个法律与天理不符、与自然法的精神不符,这样的法治充其量只是秦始皇的那种“法制”,不是我们现在讲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用过去的概念,就是“刀制”,不是“水治”。有关这个问题我上个月在合肥有一个演讲,专门讨论人定法违反天理的问题。现在有不少法律和司法审判是违反天理的,包括非法集资罪,还有最近审判的夏俊峰案。现在的审批制,政府权力都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非常糟糕,但“冠冕堂皇”,说这就是“法治”。政府制定的法律本身,并不能为政府的审批权提供正当性,这是我们必须记住的一点。现在说我们是“法治国家”,说的人没有一个人脸红,这很奇怪。我们好意思说我们是法治国家?

第二,怎么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害?今天是一个公法论坛,我不是法理学家,但我想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哪些权利本来是属于个人的,哪些权力是属于政府的?政府拥有的权力是公权,但公权本身的存在是为了私权,如果公权不能保护私权,那公权毫无价值,要公权干什么?我们的情况是,公权不仅不保护私权,反而把私权给公权化了,也就是把很多本该属于个人的权利收归于政府。“私权公权化”,这是审批制、许可制的一个基本特点,它剥夺了本来属于个人的基本权利,然后将其变成政府的权力,再由政府通过各种审批办法授权某些人,这样,通过审判制这个中间环节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转变成少数人的“特权”,由此引起了严重的腐败和寻租行为。

谈到腐败问题,有必要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腐败。一类是与私权的赎买相关的腐败,也就是说,一部分私权被公权化后,本来我有权利做的事情,现在政府不让我做,我只有通过贿赂政府官员,才能赎回这个权利。这种贿赂类似交给绑架者的“赎金”。另外一类腐败是公权本身的腐败,比如司法不公,通过贿赂的方式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等,这是公权本身的滥用。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很多腐败是私权被公有化后,再去赎买私权的过程,所以腐败过程与经济增长变成了共存的现象。当时如果不用这个方式赎买回私权,乡镇企业、私有企业都做不起来,中国经济没法发展。现在的腐败,更多转向了对公权本身的滥用,包括买官卖官、司法不公等。这样的腐败不仅是不正义、不道德的,而且也严重伤害经济效率。

第三,怎么防止刑法对民法的入侵。刑法和民法是有分工的,人类的很多事情是通过民法和基本的社会规范解决的,包括中国传统上讲的“礼”。我们中国刑法侵入民法是很严重的问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最近高法和高检有关诽谤罪的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既有刑法入侵民法的问题,又有刑法程序的滥用。本来,比如你诬陷我或者诽谤我,我可以去告你,严重的可以变成刑事问题,但以自诉为主。中国的实际情况是,普通人被诽谤,民事不给你解决,普通人去报案,警察局首先问你是否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如果不是就很难立案,即使立案也未必给你调查,所以司法上有特权。但现在,如果你对官员说三道四,很可能就全变成了刑事犯罪。审批制的有些东西实际上是刑法对民法的入侵。像融资方面的事情,本来融资是一种个人权利,融资合同的纠纷是民事问题,你投资我了,我违约了,还不上你的钱,是民事问题,你告我就是了。即使受骗,一般性受骗也是民事问题。但我们通过一个“非法集资罪”,把融资中的民事问题,变成了刑事问题,又总是把它与“诈骗”联在一起。民间集资,一旦资金还不上,就变成了“集资诈骗罪”,如此掩盖了很多本属于民事的问题,不仅给资金的流动设置了许多障碍,也给一些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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