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则横议

中国亟需废除“非法集资罪”

中国天则所副所长冯兴元:中国刑法中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共有20种,这容易掩盖利益相关者的犯罪行为,应把不合法的集资行为和诈骗行为分开处理,废除“口袋罪”。

近年来,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恶化问题一直为媒体和学界高度关注。

究其成因则较为错综复杂,包括:政府公权力日益膨胀,而且为许多官员所滥用;“国进民退”问题加剧,民营企业生存空间变窄;企业外部需求趋于疲软,内部成本提升;金融抑制严重,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滞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多变,企业生产和投资缺乏稳定预期。此外,重庆市出现过地方领导人联手公检法系统将很多无辜民营企业家作为“黑社会”分子“黑打”的恶性事件,类似“黑打”情况在全国各地也时有发生。而且,很多企业的民间集资行为被冠上“非法集资”的罪名,企业家备受打压。

根据现行法律,法院可以按此罪对集资企业家判以死刑。目前中国法律规定的“非法集资罪”分为四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目前最常见的非法集资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种。

而最大的“非法集资罪”则当数“集资诈骗罪”。若以此罪审判集资企业家,企业家很容易被判死刑。

2003年河北徐水县民营企业家孙大午“非法集资”案轰动一时,他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这还算是轻罪。而很多犯下“集资诈骗罪”者则没有这么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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