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

乌龙指岂能乌龙治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胡俞越:中国证监会处罚光大被认为“大快人心”,但也值得商榷。乌龙事件冲击逐渐消化,反思不能简而化之,监管部门更应合理合规、依法治市。

2013年8月16日中国光大证券乌龙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争议较大的是对光大证券7130手股指期货的空单究竟是属于操纵还是自救、是否涉嫌内幕交易。2013年8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了认定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可索赔。证监会决定光大证券处于罚款5.23亿元,对徐浩明等4个相关责任人采取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措施。

虽然这份由中国证监会开出的处罚被认为“大快人心”,但我个人认为如此处罚仍然值得商榷。我无意为光大证券辩解,光大证券的所犯的市场错误咎由自取。错单也是市场行为,那么错单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错价现象,都应被认定为市场行为。但如果证监会对这一事件采取的措施并不完全合乎法律依据,这张罚单的合法性就应受到质疑,那么证监会通过处罚光大证券来树立监管威权就是将错就错,错上加错。

自救行为不能简单理解为内幕交易

从事发开始至今,事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光大证券当天下午的股指期货空单建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此次行为的定性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光大证券建立股指期货空单究竟是在发生乌龙事件的事前、事中还是事后;二是如果是事前在股指期货市场上提前布局,那就有恶意操纵市场的嫌疑;如果是乌龙事件发生过程中同时下单股指期货空单,那就有蓄意操纵市场的嫌疑;如果是在事后,虽然有违规嫌疑,但应当属于企业理性的自救行为。

为了更容易理解何谓自救行为,可以假设此次乌龙事件并非由光大证券所为,而是一个大型私募基金的错单行为,那么这个市场大户在发现自己的错单行为之后马上反手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建立空仓是完全合理并完全没有义务进行披露。退一步讲,如果乌龙事件仅为一个普通的券商而非光大证券这类上市公司,那么同样的行为依然合理并没有义务进行披露。

作为上市公司,光大证券有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关键在于这类信息应指能够影响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即光大证券股票价格的信息。因此,这次乌龙事件对光大证券的股票价格是重大的利空消息。可8月16日当天下午,光大证券的紧急停牌就是为披露重大信息做准备,没有利用上述信息进行股票的买卖,因此并不构成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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