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中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
此前,各界对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呼声很高,然而最终的修正案似乎仍旧没有“开口子”。
禁止地方政府举债的原因很多,常被提及的一条是一旦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其将很可能陷入过度发债的怪圈,并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风险。
然而,即使预算法长久以来从未为地方政府举债放行,中国的地方政府仍然累积了巨量的债务,按照审计署的测算,地方债务总规模在2010年底大约为10万亿元。这形成了一个悖论,一方面不允许举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通过各种方式欠下了巨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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