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两会

刑诉法修定之忧

FT中文网公共政策编辑刘波:中国刑诉法修定草案将于今天表决,料将通过。但公众对一些条款的恐惧并非空穴来风。对此应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与司法解释。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问题,自上周开始从法学界扩散到大众舆论界以来,目前已成为“两会”的最大“热点”之一,这与稍显平淡的其他议题相比,表现地极为突出。当然,刑诉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舆论与媒体资源更多投入到这个方面,比讨论“方韩之争”或“活熊取胆”更有价值。修订草案将于今日在全国人大表决,考虑到中国人大的议事风格,多数表决通过应在意料之中。

据媒体报道,该草案在表决前夕又有一些修改,例如规定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修改了之前意见稿中“可以”的规定。这也算是回应了法学界的一些呼声。但受到诟病最多的草案第73与第83条,目前尚无任何调整的迹象,也就是说,今日投票的人大代表只能选择接受或反对,应无机会再修改这两个条文的细节。

草案的73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此条所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超越了目前刑诉法所规定的羁押场所的范围,应属于新创造了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方式,虽然以“须经上一级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作为约束,但因这两个机关本来就是刑事侦查的执行者,难以确保这种批准对其侦查权形成有效制衡。对于这一条文,许多法学界人士表达了异议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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