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

创业板退市莫成“温柔一刀”

FT中文网财经评论员徐瑾:创业板退市意见稿迈出改革一步,却不够严厉,也缺乏透明度。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实现优胜劣汰原则出发,可考虑将面值条款更改为净值条款。

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迈出一步——尽管这一步的意义更接近象征姿态。

11月28日晚间,深交所发布新版《创业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它在现行创业板退市制度细则之上,增加了两个条件:第一,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第二,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众所周知,“只进不出”一直是中国资本市场一大怪现象。中国证券市场最初即定位为为国有企业解困,管制导致寻租滋生。这从一开始就使得上市资源稀缺,一“壳”难求的情况延续至今,重组题材炒作不断,才有了ST星美这样的空有壳资源却又屹立不倒的“僵尸公司”。

1990年沪深交易所成立,四年之后在《公司法》中开始有关于“退市”的规定,也就是“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由国务院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但是直到2001年,证监会实施《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A股才有了第一例真正意义的退市案例,也就是连续亏损四年的PT水仙。根据WIND数据,迄今为止A股因连续三年亏损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仅有44只,比例也仅仅为2%不到,远低于国外同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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