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机构

Lex专栏:评级机构

欧洲政策制定者着意改革信用评级机构,为此形成了多项提议草案,但这些提议不是效果适得其反,就是根本不具有可行性。

垄断很少招人喜欢。加上政治敏感性,欧洲监管机构把目光投向评级机构(CRA)也就不足为奇了。根据颇有影响力的智库Bruegel的数据,穆迪(Moody’s)、标准普尔(S&P)和惠誉(Fitch)的信用评级业务在全球市场的份额占到97%。

但为了实行改革,欧洲的政策制定者已形成了多份提议草案,可这些草案不是效果适得其反,就是根本没有可行性。就以轮换制为例。这种方法将禁止评级机构为对一家发行人及其债务工具进行(付费)评级超过3年,或者连续对一家发行人的10种债务工具进行评级。退出之后,4年内不能参与对该发行人的评级。但大多数银行都使用双重评级(所以说会有两家机构对其评级)。在发行频繁的时期,一家银行每年发行的债务工具可能轻而易举就达到10种。那么,要在仅有的3家评级机构中进行选择,无论怎么排列组合都不够用。新的评级机构不可能突然冒出来,小型评级机构也不可能在一夜间成长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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