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期,中国渤海溢油事故再次将海洋石油污染问题摆在中国公众面前。其间,海洋溢油污染付诸法律诉讼的呼声日渐强烈。7月13日绿家园举办的记者沙龙上,长期从事海洋污染索赔诉讼的夏军律师以三个案例介绍了中国海洋污染诉讼的艰难历程。“中外对话”网站编辑周维根据录音进行了整理,并得到了演讲者本人的确认。
“塔斯曼海”号案
这一案例被誉为中国首例海洋主管部门提起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案件。
2002年11月23日,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大沽锚地东部海域23海里处发生碰撞并导致原油泄漏。泄漏原油污染了天津海域和部分唐山海域。
经国家海洋局授权,天津市海洋局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塔斯曼海”轮船主以及为其担保的船东互保协会赔偿因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
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英费尼特航运公司和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连带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生态损失近千万元(其中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万元,调查、监测、评估费及生物修复研究经费245.23万元,共计995.81万元);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 1500余万元;赔偿遭受损失的 1490名渔民1700余万元。此次索赔案的最终赔偿金额共计 4209万余元。
但被告旋即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前后用去7年时间,天津市海洋局最终仅获得300万元的和解补偿,具体补偿项目不清,连已投入的成本都未收回。其他原告得到的赔偿也大幅度缩水,被告最后支付赔偿金约33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