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邮

空洞的商务电邮声明

FT专栏作家露西•凯拉韦:几乎每封商务电子邮件的结尾都附有难以执行的声明。实际上人们都都对这类声明熟视无睹。

本篇专栏可能违法。撰写此文,不异于招惹荷兰电子公司飞利浦(Philips)来跟我打官司——我倒是相当期待他们去告我。那样一来,我就成了史上因违反有史以来最烦人、最无意义的法律声明而被告上法庭的第一人。

我要触犯的是几乎每封商务电子邮件底部都载有的那种契约。简单地说,这类契约规定,如果本邮件并非是要发送给你的,那你必须立即删掉它、知会发件人,并且不要向任何人讲述邮件的内容。我不是第一个无视这种命令的人。事实上,这种命令每个钟头都要被无视几十万次——几乎每当有人在工作中转发什么东西时,它都要被无视一次。

有一天,我收到一封绝非要发给我的电子邮件。这是一位读者转发给我的,他认为我可能会感兴趣。这封邮件出自飞利浦新任首席执行官——万豪敦(Frans van Houten)之手,发给他手下的10万名员工,讲述一项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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