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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法如何顺应业态发展

朱晋:平台经济是互联网经济的一大特征,它具有很高的效率,但另一方面,它也可能碾压中小市场主体。

新年伊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受舆论关注的,就是关于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的一些新内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平台经济的发展,相关市场竞争问题也浮出水面。从“3Q大战”、滴滴收购优步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到京东与天猫、格兰仕与天猫之间的“二选一”诉讼,都引起了各界的热烈讨论。

事实上,关于限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中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省级《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但这些法律的实施落地并不理想。在互联网经济下,垄断行为由于其隐蔽化,相应的也造成了举证难。更重要的是,这些法律与规定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先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但无法否认的是,目前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仍然停留在传统经济时代。

何谓“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现在《反垄断法》的定义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提出了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维度来考察市场支配地位。但这些维度,更多是从传统经济角度出发来考量的;在互联网新业态下,处理互联网垄断问题,往往就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此次《修订意见稿》除了上述几个方面外,还特别提出:“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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