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举牌

西方“门口的野蛮人”对A股的启示

中国“险资举牌”潮反映了“股东积极主义”萌芽。不论好坏,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业规范或监管体系都是必要的。

近一段时间,险资举牌频频遭遇监管寒流,各大保险机构的态度也从趋之若鹜变成避之不及。去年12月3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发表演讲抨击举牌、杠杆收购,称之为“门口的野蛮人”、“行业的强盗”。12月13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强调要增强对保险、尤其是万能险业务的监管。同期,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也指出,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应是风险管理。个别险企的万能险业务被暂停,恒大人寿更是被暂停股票投资业务。

事实上,股东举牌、敌意收购等在欧美国家证券市场并不鲜见。在监管得宜的前提下,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或可以创造很大的价值。因此,不少投资者奉行“股东积极主义(Shareholder Activism)”的投资哲学,即股东(一般为机构投资者)利用自己的权利来影响公司的行为或决策,进而提振公司业绩、得到优于被动持股的回报。Brav等(2008)的研究表明,在持有期内,实行这一策略的对冲基金平均得到的回报为42.0%,中位数为18.1%。年化后,这两个数字分别为33.0%和14.9%,在控制了市场收益和公司规模等因素后它们仍然显著为正。在仔细了解“股东积极主义”在欧美国家的发展情况之后,我们或许能对当前A股市场的险资举牌现象有更深入的看法。

“股东积极主义”在欧美国家的发展情况

根据Stuart(2007)的描述,早在1900年,美国的保险公司、共同基金、银行就开始积极地参与到他们所持有的公司的监控和治理之中。1942年,美国证监会SEC颁布14A-8条例,首次允许持股人在股东大会6个月前提交股东提案(Shareholder proposal)与一篇500字的相关介绍,这篇短文将被收录在公司年底分发的委托声明书(Proxy Statement)里,并在董事会和公司年会表决。14A-8条例极大地降低了持股人准备自己的委托声明书和投票代理权争夺战(proxy fight)的成本,增加了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可行性。1987年左右,以养老基金(Pension Funds)和公会基金(Union Funds)为排头兵,机构投资者开始加入“股东积极主义”的浪潮;这一时期,“股东积极主义”表现不佳。2000年后,对冲基金(Hedge Funds)与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公司治理方面普遍取得了较大成效。另外,早期的“股东积极主义”实践中,机构投资者通常更关注治理结构较差、业绩较差、股权持有分散化的目标公司;最近的研究表明,被对冲基金选为目标的公司更多的是被低估、表现良好、有充足现金流的公司,同时这些目标公司在对冲基金介入前通常有较低的股利支付比例、更高的管理层薪酬,和更多的反并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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